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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支援印刷传播教育,举办专题讲座、研讨会、讲习会……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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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发扬印刷传播文化,表彰著有成就之杰出人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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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培育印刷传播人才,奖助学术研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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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促进印刷传播科技,补助考察、访问、展览、会议活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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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研拟印刷传播方案,建议相关单位采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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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出版印刷传播书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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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办理与印刷传播教育相关事项。 |
| 第三条 |
本会设立基金共新台币伍佰万元整,由李兴才捐助。俟本会依法完成财团法人登记后,得继续接受捐助。 |
| 第四条 |
本会会址设于台北市北投区明德路284号5楼。 |
| 第五条 |
本会设董事会管理之,董事会职权如下:一、基金之筹集、管理及运用。二、业务计划之制定及推行。三、内部组织之制定及管理。四、奖助案件的处理与有关办法之订定。五、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之审定。六、董事之改选(聘)七、其它重要事项之处理。 |
| 第六条 |
本会董事会由董事十五人组成。第一届董事由原捐助人选聘之,第二届以后董事,由前一届董事会选聘之。董事均为无给职。 |
| 第七条 |
本会董事任期每届三年,连选得连任,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董事会得另行选聘适当人员补足原任期。每届董事任期届满前一个月,董事会应召集会议,改选聘下届董事。新旧任董事并按期办理交接。 |
| 第八条 |
本会董事互选一人为董事长,综理会务,对外代表本会。 |
| 第九条 |
本会董事会每年至少开会二次,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。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之并任主席,须有过半数董事出席始得开会。对於议案之表决,以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主管机关准许后行之。但下列重要事项之决议,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度,以董事总额过半数之同意行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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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章程变更之拟议,如有民法第六十二、六十三条情形并应经过法院为必要处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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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不动产处分之拟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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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解散之拟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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召开董事会之前十日,应将开会通知连同议案送达各董事,并依规定报请主管机关派员列席指导,会后并将董事会议纪录呈报主管机关核备。 |
| 第十条 |
本会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,每年一月底以前,董事会应审定下列事项,函报主管机关核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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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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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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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财产清册(含年度捐助人名册及有关凭据影本)。 |
| 第十一条 |
本会办理本年度业务计划以外之工作,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条之规定,并须事先函报主管机关核备。 |
| 第十二条 |
本会办理各项业务所需经费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后所得捐助为原则,非经董事会之决议,主管机关之许可,不得处分原有基金、不动产,及法人成立后列入基金事会之决议,主管机关之许可,不得处分原有基金、不动产,及法人成立后列入基金之捐助。 |
| 第十三条 |
本会由於业务需要或其他因素,变更董事、财产及其他重要事项均须经董事会通过,函报主管机关许可,并向法院办理变更登记。 |
| 第十四条 |
本会系永久性质,如因故解散时,经依法解散之剩余财产,不得归属於任何个人或私人团体,应归属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。 |
| 第十五条 |
本章程订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八日,如有未尽事宜,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。 |
| 第十六条 |
本章程经本会完成财团法人登记后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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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程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八日通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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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程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四日第一次修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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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程於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二次修正。 |
5/F 284,Ming-Teh Rd.,Taipei,Taiwan,11211 R.O. C. TEL/FAX:8862-28219705